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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4/4/10 10:39:08 点击量:

关于对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中直驻长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分房和公房出售中给教师一定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参照北京市等有关城市的做法,给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教师在房改售房中增加购房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等工作人员统称为教师,享受售房优惠待遇(包括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优惠政策:

    上述人员在购买公有住房中享受以下优惠:

    夫妻双方一方为教师的给予实际售价5%的优惠。

    夫妻双方均为教师的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

    系教师又同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两项优惠不能同时享受。

    因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不享受上述优惠。

    上述优惠对象,必须是承租人或其配偶是承租人的,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三、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在我市售房试点期间出售的公有住房和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以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的商品住房。

    本规定中涉及的优惠对象的资格认定,属中直单位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区属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按市房改办审批。

    四、教师购房增加优惠部分必须按一定程序申报,由市房改办审批。未经批准或随意扩大优惠范围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已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购买公有住房的和在售房试点期间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上述人员已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予以返款;已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给予提高一定的产权比例;在试点期间购买公有住房的,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和本规定规范后,确定产权比例。

    五、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资格认定表》;

    2、市房改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1、市房改办依据资格认定表,下达《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批准书》;

    2、单位持市房改办的《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批准书》和《教师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资格认定表》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此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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