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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抵销购房款的规定
作者: 发布于:2014/4/10 10:42:26 点击量:

关于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抵销购房款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中直驻长各单位: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1995]31号令《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部分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抵销购房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公有住房中,凡是个人支付并有由分配住房单位或开发单位出具的统一印制的票据的视为个人出资款(包括扩大面积款、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款等)。

    二、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房改办负责认定、审查和审批。

    个人出资交扩大面积款的,按照个人所交款额的面积确定部分产权,即抵销了这部分住房的购房款。其余面积,按《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个人出部分资金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按个人出资占当年合作建房的综合造价比例确认部分产权。各年度的综合造价为:1993年-1996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1992年以前每年递减40元,1997年以后按长春市房改办每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执行。其余部分按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三、个人出资的公有住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办理产权证书的,对个人出资部分给予确权,即抵销了这部分购房款,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产权有争议的,个人出资部分暂不予确权,待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产权证书,明晰产权后再行确认。

    四、严禁用公款充私款,违者按长府[1995]3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售房单位要严格把关,市房改办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和审批。

    五、在公房出售试点期间和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个人出资部分已抵销购房款的,不再重新确权;未抵销购房款的,适用本规定。

    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购买现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六、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个人申请;

    2、现金收据; 

    3、市房改办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1、市房改办调查核实后,审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确认个人出资额;

    2、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核定售房款;

    3、售房单位持《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此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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