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中直驻长各单位:
在房改售房中考虑离退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已退休的工人)对革命的贡献,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现对这部分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和优惠办法
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给予实际售价15%的优惠;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给予实际售价8%的优惠。
本规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我市在试点期间出售的公有住房和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以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场价出售的商品住房。
二、本规定中涉及的优惠对象的资格认定,属中直单位的,由其单位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市属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确认,是工人的由其所在单位劳动部门负责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在本规定下发前已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在试点期间购买的公有住房也适用于本规定。
三、上述优惠对象已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将优惠部分的钱款返还个人;已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提高一定的产权比例。
在试点期间购买公有住房的,按长府[1995]31号令、长房改字[1996]4号文件和本规定规范后,确定产权比例。
同时在一个家庭内,夫妻都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购房优惠按各自规定的优惠比例合并计算。
上述优惠对象,必须是承租人或其配偶是承租人的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四、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审核认定机关审核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资格认定表;
2、市房改办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1、市房改办依据资格认定表,下达《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批准书》;
2、售房单位依据市房改办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批准书》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购买公有住房增加优惠资格认定表》计算购房款,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此规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