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房改工作,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根据建住房[1999]119号和建住房[1999]209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有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得出售的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住房出售。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按照规划需要近期内拆迁改造的;
2、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
3、严重损坏、危旧的;
4、独立庭院式的;
5、党政、科研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
6、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
7、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8、一层临街宜于改造为商业用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出售的。
三、对产权有争议,又具备其它出售条件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向现住户出售。
售房款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帐户,暂时封存,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产权单位。
四、对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已明确产权具备出售条件的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允许出售。其售房所得资金按如下规定提留:在售房款总额中提取35%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资金,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提取30%留给售房单位;提取30%上缴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公有住房出售后,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弃管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六、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住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其承租的公房调换成能出售的公房,再向其出售。
七、凡按本通知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房改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