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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4/4/10 10:43:50 点击量:

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房改工作,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根据建住房[1999]119号和建住房[1999]209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有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得出售的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住房出售。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按照规划需要近期内拆迁改造的;

  2、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

  3、严重损坏、危旧的;

  4、独立庭院式的;

  5、党政、科研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

  6、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

  7、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8、一层临街宜于改造为商业用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出售的。

  三、对产权有争议,又具备其它出售条件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向现住户出售。

  售房款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帐户,暂时封存,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产权单位。

  四、对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已明确产权具备出售条件的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允许出售。其售房所得资金按如下规定提留:在售房款总额中提取35%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资金,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提取30%留给售房单位;提取30%上缴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公有住房出售后,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弃管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物业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六、对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住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其承租的公房调换成能出售的公房,再向其出售。

  七、凡按本通知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房改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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