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
市属各公有住房直管单位:
根据《建设部 ******计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的分配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30%作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50%作为市级财政预算内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和全
市廉租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负责收缴。
三、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15%作为售房单位的转制资金。
四、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3%作为全市房改宣传、资料印刷、考察、培训等费用及出售
公房的专项奖励资金,由市房改办负责收缴。
五、从售房款总额中提取2%回拨给直管房单位,作为公房出售专项奖励资金。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专业银行的售房资金专户,
使用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