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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4/5/27 9:39:00 点击量: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现就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之内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被确定为四成新(四成新)以下的公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的可以出售。安全鉴定费用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支付。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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