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变更范围及所需要件
一、变更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住宅使用权变更:
原承租人死亡,变更为配偶名下;原承租人及其配偶死亡,变更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承租人经法院调解、判决或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
二、变更所需要件
1、能证明名变双方关系和共同居住情况的派出所、社区证明。
2、公房使用权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名变申请书各一份;
4、与承租人在同一户口上年满18周岁的成员,要到使用权变更现场,在《使用权变更意见书》上签署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按手印,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
1、承租人死亡,申请承租人要出具承租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或社区证明(社区证明要加盖本辖区派出所公章),证明中要注明承租人与申请继续承租人的关系。
2、承租人离异,要求双方到场,要出具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能到场,除出具上述手续外,同时要出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等有效的法律文书。